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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的“店规”告示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发布日期】2017-06-14  【浏览次数】5887次   【字体选择】   【关闭

在我国,很多场所会存在一些霸王条款,霸王店规之类的不合法规定,比如酒店禁止自带酒水,下面我即将要说的这个案例!一位女士将自己的大衣拿到干洗店去洗涤,但却被告知衣服丢失,女士要求干洗店全额赔偿,但干洗店以他们的“店规”为由拒绝全额赔偿,下面我们就来看看详细的情况是怎样的?

刘女士是某干洗店的会员,刘女士于2009年10月12日到该干洗店干洗一件价值1 800余元的皮草大衣,并支付干洗费30元。等到刘女士去取衣服时,却被告知大衣丢失了。为此,刘女士要求该店按价赔偿1 800元。但该店负责人却表示,只按洗衣费的5倍赔偿,这是他们的“店规”,在会员卡上有明示,并说这也是洗衣业的“行规”,在该干洗店的大厅也有明示的。那么,店规告示有效吗?

该“店规”是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宣称洗衣业的“行规”,也没有法律依据,且没有给消费者提供相应法律条文,就算该行业规定存在并受法律保护,商家也有明示告知的义务。另外,刘女士的大衣被丢失,其责任在于该干洗店保管不慎所致。所以,刘女士有权就该大衣丢失向干洗店索赔。同时,由于该店并未向刘女士提供干洗服务,因而也不能占有30元干洗费,干洗费应予以退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四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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