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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就餐食物中毒,旅行社应该负责任吗

【发布日期】2017-06-16  【浏览次数】5784次   【字体选择】   【关闭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喜欢自驾游,一来是形成自由,二来不用强迫消费,三来就是自主食宿,比较安全放心。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们旅行意识的提升促使旅游业高速发展,因此全国各地出现了很多大大小小的旅行社,但是随着行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旅行社对于游客做出不负责的行为,比如旅途强迫消费,比如所包的食宿达不到旅客要求等,更离谱的是给游客吃不新鲜的食物,导致游客集体中毒,这起事故就发生在2009年,接下来我们看看当时的具体案情!

旅行社

2009年5月,某旅行社组团“北京—坝上两日游”,该团一共召集了23名旅客,5月1日出发,当晚入住农家院。晚上由旅行社组织篝火晚会,吃烤全羊,喝马奶酒。次日凌晨,全体旅客均出现呕吐、腹泻等症状,紧急送往当地医院,医生诊断为食物中毒。经检查,原来是农家院准备的羊肉不新鲜,造成全体旅客食物中毒。那么,旅行社承担责任吗?

旅店应当承担责任,虽然农家院是旅游辅助服务者,此次事件的责任也在农家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作为消费者可以选择起诉旅游辅助服务者或者旅游经营者,在选择起诉旅游辅助服务者情况下,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谨慎选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请求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服务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谨慎选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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