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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娱乐场所所设定“最低消费”是否合法?

【发布日期】2017-06-19  【浏览次数】6016次   【字体选择】   【关闭
  到KTV包房消费是现代人娱乐消遣的一种惯有方式,尤其是一些年轻人,总喜欢三五成群去那里唱歌聚会。所以常去KTV的小伙伴一定会知道KTV不仅不让自带酒水,还有最低消费。很多消费者对此不满,但是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最后都是不了了之。但其实这种最低消费的设定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如果有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站出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蔡某和几个同事在某KTV唱歌,结账时发现费用比实际多出80元,于是蔡某找该KTV的服务人员理论。他们告诉蔡某,该KTV由于生意火爆,供不应求,出于对其他消费者的公平,从而划定了客人的基本消费额度,无论蔡某消费了多少都要支付其规定的最低消费金额300元。该KTV的规定是否合法?

在我国的民事法律法规中,尚未对最低消费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只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阐明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自主选择的权利,有权获得价格合理的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究竟设立最低消费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否属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对消费者是否公平;或者说,在什么情况下设立最低消费,既可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又能兼顾到经营者的利益?笔者认为,虽然最低消费在情理上让消费者很难接受,但目前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设置最低消费标准。通常情况下,只要商家在消费者消费前向消费者明示或者口头告知最低消费标准,并给予消费者是否在此消费的选择权,就不存在过错。结合本案,只要KTV在蔡某消费前明示或者口头告知最低消费标准,蔡某就具有了选择权,之后的消费行为就接受此约束。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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