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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腿肠瘦身了,瘦肉精无处不在”,消费者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7-06-19  【浏览次数】5942次   【字体选择】   【关闭

火腿肠作为一种食品,受到很多人的喜欢。不管是作为零食来吃,还是用于炒菜,火腿肠的味道总是会吸引很多人。但是最近几年来,关于火腿肠的负面新闻却频繁的被爆出来,瘦肉精是最为频繁额。对于这种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消费者应该如何做呢,请看内蒙古律师的分析!

2011年,据央视《每周质量报告》的3·15特别节目《“健美猪”真相》报道,河南某地养猪场采用违禁动物药品“瘦肉精”饲养,有毒猪肉流向了生产肉类制品的某著名品牌。该品牌曾宣称“18道检验、18个放心”,这样的口号对消费者还有意义吗?目前,有关部门已对涉嫌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72名违法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对涉嫌工作失职的53名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其中,12名涉嫌渎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已经由河南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瘦肉精”被认为是肉制品业的“三聚氰胺”。“瘦肉精”通常是指盐酸克伦特罗,一种肾上腺类神经兴奋剂。类似药物还有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和特布他林等。将这一类物质添加于饲料中,可以增加动物的瘦肉量,减少饲料使用,使肉品提早上市,从而降低成本。目前全球136个国家和地区都规定肉品不得检出“瘦肉精”。2002年,农业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明令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含盐酸克伦特罗和莱克多巴胺等7种成分的“瘦肉精”。本次事件中,“瘦肉精”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以及使用者有可能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排除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作为我们普通消费者,遭遇“瘦肉精”的毒害,我们怎样维权呢?首先,我们一定要保存相关证据,食物中毒症状很有可能潜伏很久,这就需要我们保存相关证据,以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其次,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最后要注意的是,诉讼中可以选择适用违约或侵权,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选择最为有利的诉讼。笔者建议广大消费者,最好提起侵权之诉,这样可以一并诉求精神损害赔偿,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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