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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的房子被另外一方私自卖掉,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7-06-20  【浏览次数】5875次   【字体选择】   【关闭

中国的房子和外国的房子有着很大的差别,在中国人的眼里非常重要,甚至成为了当今社会衡量一个人财力和能力的标准,有时候还会影响到青年男女的婚姻。所以很多人对待房子态格外的小心翼翼!如果共有的房子,被一方私自卖掉,那么另一半势必不会善罢甘休!

王小姐和李先生结婚3年了,婚后俩人买了一套两居室的房子,产权证上写的是李先生的名字。因为李先生做生意急需用钱,想将房子卖掉,但王小姐坚决不同意。随后,李先生在没有征得王小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房屋卖给周某,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此后三个月,房价飞速上涨20%,李先生后悔了,想将房子要回来,让王小姐主张共有人的权利撤销买卖合同,可行吗?

依据我国法律,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虽然共有人擅自处分了不是自己份额的财产,基于对善意受让人权益的保护,只要受让人的购买符合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那么不动产的所有权就已经发生了转移。结合本案,周某已经取得了房子的所有权,王小姐即使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也不能主张自己对房子的所有权,只能向李先生主张自己对房子的财产份额,由李先生承担过错责任。

《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第89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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