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986年,针对拍摄电视剧的“草台班子”过多的状况,广播电影电视部便决定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当时设计的许可证制作的内容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分长期的和临时的两种,临时许可证只限所申报的剧目使用,无许可证的单位,无权制作电视剧及录像制品;获得长期许可证的主要是影视艺术单位,而对系统外的机构制作电视剧予以限制,对私人、特别是境外机构则严加禁止。
卫星电视发展起来后,广播电影电视部开始加强对影视制作机构在境内以联合制作、协作制作、委托制作等方式制作电视剧(录像片)的行为进行管理,授权社会管理司审批设立各类影视制作经营机构。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社会管理司从1998年11月1日起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从2000年1月1日起,又对所有经过审查通过的电视剧(包括国产电视剧、合拍剧、引进剧)一律核发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0年6月15日发布的《电视剧管理规定》(总局令第2号)明确规定:禁止出租、出卖、转让或变相转让电视剧各类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