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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的机构改革

【发布日期】2017-10-21  【浏览次数】5639次   【字体选择】   【关闭

  1998年国家进行大规模的机构改革,广播电影电视部改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更名为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6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92号文件),对改组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职能、内设机构等做了规定。
  其中划入的职能,包括与电视剧有关的是,将原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职能,由新闻出版总署划归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电视剧管理的职能分别划归总编室和社会管理司。总编室的职能是:指导协调电视剧创作题材规划;组织制定电视剧等节目及相关音像制品的审查标准;监督管理广播影视节目的评奖活动。
  社会管理司的职能是:拟定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对地方广播电视播出(转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承办审批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节目和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工作;负责发放电视剧制作发行许可证;实施对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审查引进的境外电视剧、合拍电视剧和需要审查的国产电视剧等节目及进口节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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