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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发布日期】2017-11-02  【浏览次数】5667次   【字体选择】   【关闭

  上述这些许可都是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立的有关行政许可。在电视剧的管理过程中,还有一些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但是属于由主管部门审查、审批的事项:
  (一)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
  这一制度曾经长期存在,这是我国电视剧管理的一个特点。制作电视剧,必须先将拟拍摄的电视剧向国家广电总局申报题材规划立项。审查部门认为拟拍摄的题材符合相关要求,予以立项,电视剧才可以进行拍摄。未经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的剧目,不得投拍制作。该制度于2006年5月1日废止。
  (二)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视剧的特别审查制度
  凡以反映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上重大事件,描写担任党和国家重要职务的党政军领导人及其亲属生平业绩,以历史正剧形式表现中国历史发展进程中重要历史事件、历史人物的电影、电视剧,均属于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影视剧。在剧本创作阶段、进行题材立项规划时、电视剧拍摄之后,都有特别的审查制度。
  (三)电视剧交流、评奖活动的审批制度
  《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举办国际性广播影视节(展)、节目交流活动和设评奖的全国性广播影视节(展),须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第六条规定:“国际性广播影视科研、学术交流活动可由全国性广播影视社会团体、行业组织或广播影视科研、教学、研究机构举办,须报广电总局批准。拟展映的境外影片须报广电总局审查批准。”
  (四)引进节目的审批制度
  我国对于引进境外制作的电视剧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境外影视剧引进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境外其他电视节目的审批工作。”“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受广电总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境外影视剧引进的初审工作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引进的审批和播出监管工作。”
  的审批和播出监管工作。”
  (五)播前审查、重播重审制度
  依据我国的现行政策和相关规定,播出机构对于将要播出的电视剧,尽管是已获得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仍然要进行播前审查,对于重播剧目也要求“重播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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