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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式生效条文

【发布日期】2018-01-13  【浏览次数】6263次   【字体选择】   【关闭


一是混淆行为,即“傍名牌”,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混淆行为的概念,将“引人误认”作为核心判断标准,对于擅自使用他人的标识作出了限定,要求该标识在相关领域有一定影响;

二是商业贿赂,新法对商业贿赂对象作了进一步明确,包括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以及受交易相对方委托的单位和个人,还有利用职权和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和个人;

三是虚假宣传,新法针对互联网刷单、炒信等方面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四是侵犯商业秘密,在现有法律基础上特别规定,如果第三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商业秘密是另一企业的员工或前员工,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取的,他再来使用的话,即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五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或者卸载他人的合法网络产品的行为等,新法作了进一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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