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在全社会共同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战斗期间,我们可以通过网上实时了解疫情动态、防治工作开展等信息。与此同时,相关部门也通过网络曝光了在防控疫情蔓延的指挥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不利于管理、不配合疫情检查工作、不配合隔离治疗、擅自脱离治疗场所等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行为,给社会公共安全造成隐患。以上情形,就有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法条规定及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述刑法规定中我们可以先明确的是对于危害程度以及量刑范围的明确规定:“对于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针对本次疫情的特别规定
针对这次疫情,两高、两部于2020年2月6日联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该意见中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了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背景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
结合《刑法》及上述意见,的具体情形作出的规定。我们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背景下,因传播疫情而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的具体犯罪构成如下:从主体上看,犯本罪的是由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构成。从主观方面上看,是嫌疑人或被告有明知、故意的心态。从客体上看,其所侵犯的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从客观方面上看,是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四、立案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次疫情发展态势较快,在立案方面采取的也是从严、从重、沾边管的原则。因此,强烈建议对于已经确诊的病例和疑似病例要积极配合治疗;对于武汉返乡人员、途经武汉回乡人员在做好自我防护的同时,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统计上报,并居家隔离不外出,不给社会添乱,更不要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刑事处罚法律风险。
国家兴亡匹夫有责!大疫当前,我们作为社会的一份子,都应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科学的防控意识,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各项防控工作,投身到这场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当中去!只有每个小我、每个小家做好了防控,我们的“大家”才能打赢这场仗,才能“山河无恙、人间皆安”!
文丨山西黄河(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刘旭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