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牵动全国亿万人民的心,全国人民众志成城、共克时艰,然而仍有少部分人在这关键时期罔顾法律,拒绝配合或阻碍疫情防控措施,逾越法律红线。2020年2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一名新冠肺炎患者徐某,因隐瞒行程,被霍林郭勒市公安机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并隔离收治,在疫情肆意横行的时下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及教育效果。
一、基本案情:
徐某今年61岁,是霍林郭勒市莫斯台街道豪林社区居民,长期在武汉女儿家居住。她于2020年1月21日从武汉出发,1月22日返回霍林郭勒市。返回霍林郭勒市后,徐某拒不执行通辽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回霍日期信息,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和周边人群亲属密切接触。徐某还有意隐瞒女儿、女婿、外孙女和其一同从武汉返回霍林郭勒市的事实。
2020年2月8日,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与其密切接触者马某已于2月6日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
霍林郭勒市公安机关认为,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处置工作通报,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对其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二、案件分析:
(一)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
1.《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规定: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二)律师意见
1.根据刑法规定,我国刑法学界大多数学者主张的主流观点认为本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我国刑法分则十大类犯罪中危害公共安全类罪中的一个具体罪名,它与放火罪、爆炸罪、决水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罪名相并列,具有同质性、危害性、相当性。
2.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是指国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这里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犯罪对象是不特定的人或者公私财物;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故意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权,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所实施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3.结合以上相关规定纵观本案,徐某明知自己从疫情严重的武汉返霍、可能感染新冠肺炎的情况下拒不执行通辽市的相关规定政策,隐瞒、虚构自己及亲友的行程,欺骗工作人员,且无视规定走访亲朋好友,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构成危害,该行为方式符合本罪构成,且存在主观犯罪故意,完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遂霍林郭勒市公安机关对其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于法有据。
三、警示
根据“两高两部”发布的《意见》要求,在准确适用法律规定的同时,应当及时、从严惩治疫情防控期间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和违法事件,以便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作为普通公民的我们,积极配合各项防控措施、遵纪守法,是我们应尽的义务;切勿触碰法律红线,切记违法必受罚!
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相信政府,积极配合特殊时期各项规定及措施的实施,这既是对我们自身安全的负责也是减轻社会的负担。大难兴邦,只要我们配合防疫,身体力行,战疫必胜,风雨过后又是晴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