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关系中相关权利义务的基本依据。笔者结合劳动合同文本的基本条款,下面对各基本条款的设计方法及风险提示和规避方案做详细解析。
一、如何设计劳动者基本信息项
由于劳动个体的分散性、流动性等,在发生劳动纠纷时,如果劳动者基本信息留存不完整将给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带来较大风险。工作用人单位留存劳动者基本信息所涉及的内容较多且至关重要,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劳动者姓名
劳动者姓名应当与劳动者身份证姓名一致。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使用其他名字的,用人单位应当让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注明其他名字。前者在实务中出现的问题较少,后者在不少用人单位出现过问题。
实务中,某些用人单位为了与国际接轨或基于管理上的便利等原因故意提倡劳动者使用英文名字。劳动者采用非登记姓名办理用人单位业务,如果管理不当容易导致发生因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损失,无法举证确定责任人的情况发生。例如在公司的国际贸易业务中,销售人员采用与自己姓名毫不相关的英文名称与客户沟通,销售人员违规操作自己获取收益,时候追查时首先需要证明该英文名称确系指的是该销售人员。
基于以上原因,用人单位应当主动登记劳动者的其他名字并由劳动者书面确认。较好的“登记”方法就是在劳动合同中直接由劳动注明自己的其他名字。用人单位应当同时规定限制劳动者任意在工作中取名以尽可能降低劳动者的违规操作风险。
(二)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是劳动者证明自身合法身份的重要凭证。实务中用人单位一般都能做到要求劳动者注明身份证号码。这里需要提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主动核对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中注明的身份证号码是否与劳动者的实际身份信息相一致。
(三)通联信息
通联信息的重要性在前文关于用人单位联系方式的重要性中已经提到,对于劳动者而言重要的通联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电子邮箱、联系电话、居住地址、户籍地址;
2、紧急联系人、紧急联系人电话及电子邮箱、住址等信息(为体现其重要性,实务中该条款信息,有的用人单位会将其放在劳动合同文本中)。
用人单位应当同时在劳动合同文本中注明劳动者发生上述信息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x日内告知用人单位,未依约告知的因此导致的相关文件无法送达劳动者或上述信息的收件人拒收的, 劳动者自行承担因此导致的不利后果。某项目需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此表述有利于在发生项目因客观原因被取消或无继续进行的必要时,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