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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合同的期限划分

【发布日期】2012-08-21  【浏览次数】3416次   【字体选择】   【关闭

《劳动合同法》第12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与此同时,劳动合同亦可划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类,这也是关于劳动合同的基本分类。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称定期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有效的起止日期,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告终止。由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范围广,所以其应变能力较强,既能保持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又能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是目前最为普遍的一种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称不定期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只写明合同生效日期,而未明确合同终止的日期。一般而言,它适合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生产需要长期保持人员稳定的工作岗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形。第一,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订立。第二,在一定条件下应当订立。必须具备法定的情形才属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这里所指的条件包括:①续延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③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劳动合同的,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2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在这三种情况下,除劳动者自己提出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都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法律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合同没有规定合同的具体终止时间,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一旦完成,合同自然终止。这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不存在合同延期的问题,它一般适用于铁路、桥梁、水利、石油勘探等工程项目及季节性很强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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