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定劳动合同的当事人
确定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是劳动合同订立的第一阶段。在这一阶段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相互选择,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确立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般来说,是用人单位发出招工简章,劳动者根据招工简章要求的时间和条件去应聘,用人单位对应招人员进行考核,向符合招录条件的人发出录用通知书。
2.确定劳动合同内容
愿意接受录用的劳动者接到录用通知书后,去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会与劳动者通过平等协商,确立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一般来说,具体程序是:首先,用人单位提出劳动合同的草案,并介绍劳动规章制度;其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商定;再次,双方在协商确定的劳动合同上签字盖章,双方签字盖章后劳动合同成立。
2.2.2订立劳动合同要注意的问题
1.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该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通常而言,用人单位用书面形式建立职工名册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起到证明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作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时,劳动者往往举证困难。假如劳动者不能提供有效证据,则很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如果建立了书面的职工名册,发生纠纷时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职工名册加以证明。同样,用人单位也可以通过提供职工名册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二是便于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劳动行政部门有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必须掌握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用人单位建立了职工名册,劳动执法部门可以随时进行检查,根据职工名册进行监管。这是《劳动合同法》为保护劳动者利益而增加的规定。
为说明问题现举一例。王小姐就职于一家房地产公司,在该公司工作了两年时间,但双方一直都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职期间,该公司每月都用现金支付工资。后来王小姐与公司发生劳动纠纷,遂申请仲裁。结果公司说从来不认识王小姐,王小姐根本不是该公司的员工。王小姐手中也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王小姐败诉。在实践中,确实有一些单位采取这种方式侵害员工的利益。《劳动合同法》第7条的规定实际上增加了企业的一个举证责任,即在企业一方主张自己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时,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提交职工名册以证明此员工确实不属于该公司的员工,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这实际上是通过为用人单位设置更多义务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也是《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之宗旨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