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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当事人不会普通话,如何参加刑事诉讼?

【发布日期】2017-07-05  【浏览次数】5856次   【字体选择】   【关闭

某化工厂职工胡某在下班回家途中,将一少数民族老人撞倒。胡某由于听不懂老人的语言,就粗暴地大声训斥老人。该少数民族老人虽听不懂汉语,但也意识到胡某的态度是恶意的,双方便起了争执。胡某首先动手,将老人推搡在地,老人用刀将胡某砍伤。路人报案后,老头被拘留。检察院依法公诉到法院,法院即将开庭审理。那么,少数民族老人不懂汉语,应如何参与诉讼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本案中,少数民族老人不懂汉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应当为其翻译。

《刑事诉讼法》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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